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鹤壁市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孙某某、赵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王某甲谎称自己是鹤壁市公安局司机,虚构其有能力给赵某某及其母亲在浚县**小区办理廉租房的事实,以申请廉租房需要交纳10000元为由,骗取赵某某的信用卡和密码,从赵某某信用卡中刷走34891元;以帮助赵某某孩子转学为由,骗取赵某某转账3100元。案发前,王某甲退还赵某某5500元。
(二)2019年1月,王某甲谎称自己是鹤壁市公安局司机,虚构其有能力给孙某某丈夫王某乙补办驾驶证的事实,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孙某某12730元。
(三)2019年2、3月份,王某甲虚构其有能力给姬某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以批驾照、买烟为由骗取姬某某900元。
(四)2019年3月至5月,王某甲虚构其有能力给姬某某、彭某某夫妇办理驾驶证、申请廉租房、安排工作等事实,多次以手续费、礼品费、请人吃饭等理由骗取姬某某夫妇70480元。
案发后,王某甲家属代其退还赃款1073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辨认笔录;3.
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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