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4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社**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因需要用钱,遂在与被害人雷某某微信聊天时,谎称其父因病住院急需做手术及支付住院费用,取得被害人雷某某信任后,先后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雷某某40000元。作案后,王某甲将赃款挥霍,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雷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王某甲还款,王某甲在2019年年初先后给雷某某返还10000元后,将雷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手机停用后逃匿。2019年9月,王某甲得知雷某某已报案,遂用支付宝又还款4200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25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蓉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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