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81********,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居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厂**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值班室等地,以可以帮助办理学士学位证、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指标等为名,骗取司某某(男,47岁)人民币140000元;刘某某(男,37岁)人民币50000元;王某乙(女,32岁)人民币30000元;孙某某(女,53岁)人民币40000元;贾某某(男,32岁)人民币30000元;王某丙(男,34岁)人民币70000元;王某丁(男,38岁)人民币50000元;赵某某(女,25岁)人民币50000元;宋某某(男,39岁)人民币60000元;池某某(男,43岁)人民币120000元;王某戊(男,33岁)人民币135000元;钱某某(男,30岁)人民币42000元;靳某某(女,36岁)人民币50000元;尚某某(男,33岁)人民币185000元;葛某某(男,42岁)人民币60000元;徐某甲(男,33岁)、邓某某(男,30岁)人民币40000元;闫某某(女,26岁)人民币10000元;杨某某(男,38岁)人民币20000元;邢某某(男,43岁)人民币7900元;徐某乙(男,26岁)人民币45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甲所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9日主动到七里渠派出所投案,并表示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孙某某、贾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赵某某、宋某某、池某某、王某戊、钱某某、靳某某、尚某某、葛某某、徐某甲、邓某某、闫某某、杨某某、邢某某、徐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悔过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委托协议、承诺书、收款证明、收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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