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在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单元**室,采用编造其公司能举办收藏品展会等事由电话邀约被害人,并虚构了能帮助被害人拍卖收藏品的事实,以收取会员费、服务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男,73岁,北京人)、田某某(男,36岁,河北人)、董某某(男,66岁,北京人)、石某某(男78岁,北京人)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22日被民警抓获,王某甲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拍卖合同、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等;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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