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章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诈骗,于2013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章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章俊伙同徐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另行处理),先后在北京市广济寺、白云观、雍和宫等地通过算命、看相等方式获取司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29名被害人的信任,并骗取对方钱款、取得对方电话号码。后被告人王章俊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号内冒充九华山大师,利用前期获得的电话号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做法事、算命等名义继续骗取对方钱款。经核查,上述被害人钱款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被告人王章俊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6月24日14时,被告人王章俊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银行卡等物品照片等;2.书证:银行转账截图、短信截图、笔记本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章俊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等;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章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章俊曾因诈骗被行政拘留,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章俊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徐唐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章俊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待判决物品:手机3部、银行卡8张、笔记本4本、卡片190张、信封7个、人民币8759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