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东海洪村君尊烟酒城内,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与王某乙投资倒卖香烟,以需要支付货款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7000元,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等。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14日自动投案。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晴
检察官助理:冯 帅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散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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