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入加油卡,分别于2019年8月4日、8月8日、8月10日共骗取王某乙(男,30岁,密云区人)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后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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