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9003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技术手段改变QQ定位,打开“附近的人功能”吸引到被害人罗某某加其QQ,后向其发送卖淫小姐照片,谎称叫小姐需要支付定金、保证金等费用,欺骗罗某某向其转账,后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的账户收款,共计骗取财物人民币4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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