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欠赌博债务无力偿还,谎称工程需要用500 吨散水泥。让被害人王某乙担保从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水泥厂赊购483 吨水泥,价值173880,后被告人王某甲给付了4万元水泥款后跑到锡盟躲债数年,手机关机,被害人王某乙发现被骗后将被告人王某甲欠金山开发区**水泥厂剩余的133880余元水泥款结清。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赔偿协议,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土左旗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报案材料,收料单,欠条,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甲人员库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案证据取得合法且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认罪,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在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建议适用缓刑。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瑞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光盘肆张。

3. 收条壹份,协议书壹份,谅解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