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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4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本市河西区**道**公寓**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本人不具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偏瘫)待遇资格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办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非法享受特定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委托他人以伪造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办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接续登记。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共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83100.36元。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影像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王某甲门诊明细表、王某甲偏瘫门特支付明细表、王某甲偏瘫门特结算明细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等书证;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  颉

检察官助理:马文瀚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0045****。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及补充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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