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从微信朋友圈得知徐某某欲求购建筑垃圾,遂产生想骗取徐某某钱的想法,同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乘王某乙向其索要欠款之机,向王某乙谎称其老表吕高坡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政府上班,二人合伙以泥沟镇政府名义承包张山头山开采砂岩,为了将砂岩卖给徐某某可以多获取分成,以便能还上王某乙欠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冒充其老表吕某某,并按照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与徐某某商谈买卖建筑垃圾事宜,致使徐某某被被告人王某甲骗取人民币两万元。
2.2019年7月份前后,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台儿庄区泥沟镇吉庄村王某丙安户口的名义,骗取王某丙家人人民币七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某、王某丙、于月侠三人陈述,证人王某乙、李某某、范某某等八人证言,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5.《量刑建议书》一份。__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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