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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章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捕前租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章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因欠外债导致经济困窘,2017年2月份-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安某某、孟某某、吕某某、王某乙处理案件取得信任后,虚构缴纳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以及请客送礼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1752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允诺为被害人安某某处理其兄国家赔偿一案,其谎称该案已经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多次以缴纳诉讼费、查验费、鉴定费及给法官、鉴定人、鲁宁监狱律师送礼的理由向安某某索要费用,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共计68282元。在安某某及家人询问案件进展时,其为了掩盖此案未办理的真相,指使朋友冒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拖延,又伪造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及银行的转账回单,谎称鲁宁监狱已进行赔偿,最终因为上述款项无法兑现而案发。

2.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允诺为被害人孟某某处理拆迁房安置一事,其编造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孟某某收取费用,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共计913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允诺为被害人吕某某处理民事追偿权纠纷,在该案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未立案的请款下,以缴纳诉讼费、保全费以及给法院法官送礼等理由,向被害人吕某某收取费用,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共计10676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代理了被害人王某乙父亲王某丙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之后其编造给法院法官送礼的理由向被害人王某乙收取2000元。2019年9月10日,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以调解结案。之后其向被害人隐瞒了法院已结案的真相,以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送礼等理由,向被害人王某乙收取费用3000元。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共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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