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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5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于2020年7月30日,利用网络,以购买游戏账号为由,指定交易平台“玩易付”进行交易,后谎称交易款被冻结、需充值才能提现,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10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部、电脑1台(均系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2部、电脑1台、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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