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3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上sour软件认识被害人王某乙,其后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其已婚且有孩子的事实,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王某乙交往,被告人王某甲以购物、需要买房等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71773.34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上sour软件认识被害人赵某某,以堂姐生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3页。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手机1台)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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