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的家中,同彭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网上招嫖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通过APP应用网络平台散发招嫖信息。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获得招嫖信息后,与王某甲取得联系,王某甲谎称可以带“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需先支付“打车费”、“服务费”、“防报警费”、“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7250元给王某甲,要求其带“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王某甲收到钱后,没有带“小姐”上门为张某某提供性服务,而是同彭某某将赃款挥霍,并拉黑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及其他联系方式。案发后,王某甲的家属积极退还赃款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手机七部,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招商银行储蓄卡1张、广东南粤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王某甲与被害人手机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退还赃物,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泽
助理检察员:黎青扬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王某甲的家属退还赃款7250元。
4.被害人无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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