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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 被告人王某甲应聘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集聚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王某甲隐瞒已婚事实,虚构自己离婚,公司同事介绍未婚男子王某乙与其谈对象,在与王某乙谈恋爱期间王某甲以消费、结婚为目的,先后骗取王某乙7000余元钱。同年10月初,王某甲因工受伤住院,王某乙发现王某甲有丈夫才知道上当受骗。后报案,案发后王某甲退还王某乙5000元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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