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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甲,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被姬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级代理,听从姬某某的指示,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姬某某提供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再由朱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将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邮寄给被害人,以此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尹某某、孟某某、刘某甲等多人的财物。

被告人王某甲采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592.04元,其中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398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1292元,骗取被害人符某某1079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丙607元。

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指定管辖函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客源微信号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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