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村**号,住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吴文伟、被害人周某甲、陈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新北区**小区等地,以购买物品为名,采用伪造转账记录的手段,先后诈骗作案35起,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周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苹果手机、华为手机、足金手镯等物,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9807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468619.6元。其中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周某甲、曹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621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5日期间,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甲的演唱会门票4张、苹果手机8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苹果耳机2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15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新村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的卡地亚手镯1条,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42000元。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7500元。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东门**店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的万宝龙牌手表1块,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000元。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6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的足金项链3个、蓝宝石挂坠1个、足金手镯1个、足金金锁1个,BALLY牌包1个和周大福90周年金章1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185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8520元。
6.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内,骗取被害人杨某乙黄金项链1条和黄金耳坠1对,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654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2855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6000元。
7.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洪某某的苹果手机3部,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95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200元。
8.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欧米茄牌手表1块和苹果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5100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12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2200元。
9.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4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冯某甲的苹果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972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冯某甲人民币6000元。
10.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售楼处门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啸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4800元。
1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门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的足金葫芦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11543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8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8200元。
1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的Gucci牌包1个、TUMI双肩包1个和Prada背提包1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
1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在江苏省江阴市**面馆、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甲的足金项链1条和足金手串1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932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7286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46000元。
1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苹果手机3部,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0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97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300元。
1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的苹果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705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530元。
16.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苹果手机1部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8900元。
17.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9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乙的Gucci牌单肩包1个,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00元。
18.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0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门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香奈儿牌包2个和LAMER牌面霜1个,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4000元。
19.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的22k金镶钻吊坠1个、22k金吊坠1个及爱马仕牌包1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20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7700元。
20.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华某某的万国牌手表1块,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7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2800元。
2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在常州市新北区**镇**有限公司门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的足金手镯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39243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1394.6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9800元。
2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门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丙的宇舶牌手表1块,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4800元。
2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的苹果手机2部,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030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105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200元。
2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17日期间,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苹果手机3部,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130元,骗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8260元。
2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云某某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
26.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商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顾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490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2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200元。
27.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苹果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530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650元。
28.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和苹果手机1部,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0元,销赃得款13200元。
29.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门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570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100元。
30.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东门**店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苹果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0元。
3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门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滕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665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2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滕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在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的华为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1700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37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00元。
3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内,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韦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6550元,骗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
3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的加拿大无毛猫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3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卡地亚牌手表1块,赃物价值人民币6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甲及有关人员处追缴卡地亚牌手表1块、TUMI双肩包1个、Prada背提包1个、蓝宝石挂坠1条、周大福90周年金章1个、22k金镶钻吊坠1条、22k金吊坠1条、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加拿大无毛猫1只,并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姜某某、姚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卡地亚牌手表、加拿大无毛猫(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王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7.被害人周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武斌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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