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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王某甲,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因资金短缺,多次虚构“去赌场放水钱赚利息”、“开设赌场赚钱”、“去安徽融资”等事实,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收条刑事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孟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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