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商贩,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沭阳县沭城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利用手机在微信、陌陌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出售口罩信息,在收取钱款后将被害人拉黑,诈骗四川省夹江县韩某某4000元、胡某甲140元、黄某某160元、沈某某200元、张某某200元、毛某某120元、胡某乙40元、刘某甲200元、彭某某80元、杜某某40元、余某某40元、童某某120元、胡某丙40元、陈某某200元、王某某200元、石某某 40元、刘某乙40元,诈骗江苏省新沂市陈某某208元,诈骗江苏省沭阳县林某某52元,上述钱款共计6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赔上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