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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五”,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居住地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务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6日退回全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全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布46号政府令,规定了章江新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的违章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同年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房屋普查登记。被告人王某甲在房屋普查登记之后,明知政府不允许村民私自建房的情况下,仍于2006年、2007年对其住房加建一层,在前后院各建一栋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且王某甲还在其家老房子前后院各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按照2011年拆迁时测量的数据计算,王某甲家2005年以前建的两栋房子建筑面积为821.17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09.37平方米。王某甲在2005年以后新建违章建筑面积共计917.27平方米,占地面积423.18平方米。2011年,政府对王某甲家房屋进行拆迁,王某甲家原有住房及新建违章房屋均获得补偿,王某甲对其家的房屋以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谢某乙的名义进行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奖励等共计1000282.38元。2014年9月,王某甲清退了110.09平方米违章建筑,退了81082.5元违法所得的拆迁款,之后分配了安置房指标1628.35平方米。同年10月,王某甲将610.73元平方米指标房回购给政府,获得回购款1587898元;319.24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已分得两套房,698.38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待安置。王某甲家应得的拆迁款、奖励、过渡费等合计为635392.85元,应分配的安置房指标为821.17平方米。因此,王某甲通过违章建房获得政府补偿款的方式诈骗的金额为566687.03元;诈骗未遂698.38平方米安置房指标,价值1815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赣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土地、房屋调查登记表、拆迁协议书及相关资料、联审清算退款退房清单、退款退房确认书、赣州市人民政府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刘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2382501.03元,其中566687.03元为既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伯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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