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0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小区**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华庭小区底商开办亿融微贷金融集团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谎称系亿融贷款公司围场总代理可以为客户办理贷款、担保等服务。自2019年5月至7月,王某甲以办理贷款需要收取银行流水费、质保费等费用为由骗取唐某某、王某乙、许某某、张某某合计人民币111220元。(其中诈骗唐某某人民币56000元;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0600元;诈骗王某乙人民币31060元;诈骗许某某人民币13560元)
2、2019年4月,被害人王某丙通过王某甲的公司办理三张信用卡,因没有办法激活不能使用,后王某甲谎称其可以帮王某丙激活信用卡并提高信用卡额度,诈骗王某丙人民币8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委托办理合同、贷款协议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王某丁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王某乙、许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 年 6 月 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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