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先后编造交纳定金、提前购料、货物已生产完毕装车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82000元、被害人韩某某12600元、被害人李某某7650元。后在韩某某、李某某的多次催要下,王某甲返还韩某某2000元,返还李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微信转账截图及交易明细;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检察官助理:张炯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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