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鹿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初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学习过保险业务,没有正式入职便离开。2020年1月份至2020年4月22日,王某甲假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员,以为客户续保的名义骗取16名客户钱财共计32131元。包括:冀A*****的车主张某甲1720元;冀A*****的车主梁某某1863元;冀A*****的车主姜某某2792元;冀A*****的车主何某某3123元;冀A*****车主秦某某1038元;冀A*****的车主李某某1774元;冀A*****的车主程某某2842元;冀A*****的车主朱某某1330元;冀A*****的车主张某乙1986元;冀A*****的车主郑某某3115元;冀A*****的司机王某乙1946元;冀A*****车主张某丙1256元;冀A*****车主郝某甲2482元;冀A*****的车主白某某2072元;冀A*****车主刘某某1720元;冀A*****车主郝某乙1072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8月11日,王某甲亲属将非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为客户续保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缓刑,缓刑期为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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