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现住址:遵化市**小区**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与迁西县人王某乙合作经营遵化**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占用王某甲父亲王某丙在西留村乡后铺村北部分土地,王某乙一方提供设备、装修等。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遵化市工业园区将要征占遵化市**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修路,以给搬迁评估公司和工业园区相关人员送礼后可以多得补偿金为由骗取王某乙信任,分多次骗取王某乙现金人民币共计4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通话录音、录像关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奎
检察官助理:高玉洁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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