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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广度乡****号。2016年6月22日因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7月3日、8月23日、8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被害人吴某某改祖坟风水转运、到温州找寺庙帮其家转运的迷信方式,分别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2800元、19000元、13800元。

2、2018年8月29日、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分别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4800元、12800元。经吴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26日归还1000元。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交易记录、个人征信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公安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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