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码130434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月3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至2017年3月14日,邓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结伙利用网络平台以虚假招聘的方式骗取求职者的入职保证金、培训费等。该诈骗团伙先由外宣负责在网上物色被害人,并将求职者推送给客服所在的IS语音聊天频道或QQ群,随后客服人员诱骗求职者交纳押金、工号费、试用金等费用,后再将求职者推送给下一个环节由培训师以培训费等名义继续实施诈骗。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客服身份参与该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期间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530元,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收到的诈骗总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直接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14日,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获利情况明细表、支付宝诈骗总金额明细、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刘某某、顾某某、冯某某、韩某某、卢某某、殷某某、杨某某、李某甲、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已判同案犯邓某某、吴某某、王某乙、李某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池金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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