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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与朱某某在宁海县**洗浴中心相识,在得知朱某某因P2P被“陈某某”骗钱后,假装自己有能力讨回骗款,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以编造托关系、房产冻结、房产转户等为由,骗得朱某某共计人民币9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金汇款单、银行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王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晓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

 3、量刑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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