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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淅县****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车主张某某的身份及牌号浙G55***汽车,谎称以张某某的名义用该车作为抵押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伪造行驶证,用租借所得的浙C75***轿车作为抵押,谎称以陈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2万元,于当晚被被害人王某乙识破后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51万元。

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乙带领王某甲一同至派出所报案,随即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委托报关合同》、《借条》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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