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淅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车主张某某的身份及牌号浙G55***汽车,谎称以张某某的名义用该车作为抵押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伪造行驶证,用租借所得的浙C75***轿车作为抵押,谎称以陈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2万元,于当晚被被害人王某乙识破后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51万元。
2020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乙带领王某甲一同至派出所报案,随即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委托报关合同》、《借条》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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