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号(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社区**里**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0时许,被害人邵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景溪北苑收到“蚂蚁金服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小额抵押贷款诈骗短信,邵某某与短信中“蚂蚁金服”的QQ号进行联系,并欲向对方贷款。被害人邵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分4次向刘某某银行卡账户转账共计26000元用于支付手续费、交易流水费,该笔款项中20000元分别经刘某某银行卡转账至王某丙银行卡内。
2019年4月22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濂社区华利达商行内,通过王某丙支付宝账号扫码支付的方式,以王某丙银行卡内10100元向黄某某套现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宏
检察员助理:季青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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