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乡**村**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社**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KJH****号二轮摩托车沿***行驶过程中与同向徐某某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本次事故60%的责任,徐某某负本次事故40%的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住院治疗期间,在申报使用医保基金时,谎称自己的伤情系本人驾驶摩托车摔倒的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并因此得到医保报销人民币27518.10元。经核算,被告人王某甲实际能医保报销金额为16234.86元,其诈骗医保基金账户金额11283.24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松阳县财政局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新农医)归还27518.10元。同年8月26日,王某甲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谎报受伤理由,骗取医保基金11283.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单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滕瑜群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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