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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2 月20日,宋某某(已判决)与孙某某等人共同成立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3月份,宋某某招募蒋某某(已不起诉)做行政后勤工作,3月底4月初招募刘某某、朱某某(已不起诉)等业务员,并于2019年4月18日左右招募业务经理贺某某及任某某(均已判决)。

该公司业务员根据宋某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及编写的话术,冒充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对客户进行电话邀约及回访,邀请客户参加微信外卖发布会,后由宋某某与合会公司共同聘请讲师对推销的微信外卖小程序进行宣传,虚构微信外卖小程序具有“唯一性、升值性、置顶性、可实现共享配送、7800元终身免费使用”等功能优势,通过现场营造名额有限及安排“托”现场抢单的紧张氛围,由签约人员再次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许诺公司有能力帮助客户对购买的小程序进行后期运营、维护及推广,欺骗被害人购买小程序,骗取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王某甲与宋某某在公司运营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王某甲在4月中下旬与蒋某某共同冒充技术人员负责向已签约缴费的客户解答技术问题并向公司业务员提供电话邀约的商户信息。

2019年3月31日以来,该公司以上述事由诈骗何某某等1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2500元。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宋某某、贺某某、任某某对上述十名被害的全部损失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宋某某等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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