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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户),案发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道**路**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王某乙(另案处理)从其同学处获得QQ解封的链接,并将链接发给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丙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丁、王某戊(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将QQ解封的信息嵌入链接里放到互联网上,被害人发现QQ被封后在网上搜索解封方式,如被害人选中该链接点击后,会出现解封QQ的内容,内容中有解封QQ的客服联系方式,被害人通过加QQ与冒充客服人员的王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等人联系咨询如何解封QQ,王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等人,以支付QQ解封费用、手续费用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支付QQ账号洗号费、解除冻结费用、退款手续费等费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负责扮演QQ解封客服、腾讯官方、财务人员等角色进行话务诈骗,王某戊、谭某某主要负责生成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诈骗得来的赃款。诈骗所得由王某甲统一支配并共同用于平时的生活消费当中。

2019年4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其手机上登陆QQ发现账号被冻结的信息,根据弹出解冻的信息提示,陈某某添加了王某甲的QQ号码1581201****(名称:**)咨询QQ解封问题(该号码主要是该团伙用于诈骗的QQ号码),随后根据王某甲、王某丁等人的引导,陈某某逐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向对方支付QQ账号洗号费、解除冻结费用、退款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182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同案犯谭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 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82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戎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4册,检察卷宗1册。

3.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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