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蔡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明珠**幢**店面合作经营名为“**汽贸”的二手车销售店。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采用虚构二手车买卖信息、谎称共同购买二手车辆等事由,骗取蔡某甲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755055元。

2018年9月6日,被害人蔡某乙经被害人蔡某甲介绍,欲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一部二手车辆,被告人王某甲虚构有奔驰车源可以销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蔡某乙在芗城区**村**号家中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2018年10月底,被害人林某某经被害人蔡某甲介绍,欲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一部二手车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上海有一辆英菲尼迪QX60的车源,并虚构需要定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在芗城区支付人民币191667元。

案发后,由于被告人王某甲无法联系,被害人蔡某乙、林某某找到被害人蔡某甲讨要钱款,被害人蔡某甲作为介绍人先行将上述相关钱款垫付给被害人蔡某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5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