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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曹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转租来***租车行一辆车牌号为辽H****7奔驰汽车,雇佣史某某冒充车主杨某某,并用史某某的头像伪造该车车主杨某某的身份证,在营口市**租车行店内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转押协议,骗取丹东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钱款65000元, 2019年3月份该车被鑫顺丰租车行租回。

2、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曹某某手中转租来**租车行一辆车牌号辽H****2路虎汽车,雇佣李某甲冒充车主杨玉清,并李某甲的头像伪造车主杨玉清的身份证,在营口市十六中身后的一家租车行门口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转押协议,骗取**公司钱款17,0000元, 2019年3月份该车被**租车行追回。

3、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用从鲅鱼圈**租车行租来的一辆车牌号为辽H****6黑色迈腾汽车和一辆车牌号辽H****8雅阁汽车,自己冒充车主刘某某并伪造刘某某身份证件进行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款94000元。2019年3月份该车被鲅鱼圈**租车行追回。

4、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曹某某手中转租车牌号为辽H****5的霸道汽车,雇佣李某甲(另案处理)冒充车主杨玉清,并李某甲的头像伪造车主杨某某的身份证,于当日在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居然之家附近,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转押协议,骗取**公司钱款85000元, 2019年3月份该车被鑫顺丰租车行追回。

5、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曹某某手中转租鑫顺丰租车行租来的一辆车牌号为辽H****0的别克GL8汽车,后雇佣李某甲冒充车主杨玉清,用李某甲的头像伪造该车车主杨某某的身份证,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转押协议,将该车辆在丹东*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薛某某处抵押借款7.5万元,用于王某甲个人使用和偿还利息及租车租金。2019年3月份车辆被**租车行追回。

6、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曹某某手中转租来鑫顺丰租车行的车牌号辽H****6的奔驰汽车,后雇佣李某甲冒充车主杨某某,用李某甲的头像伪造该车车主杨某某的身份证,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转押协议,将该车辆在**公司工作人员薛彦明处抵押借款12.5万元,用于王某甲个人使用和偿还利息及租车租金;2019年3月份车辆被**租车行追回。

7、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用从**租车行租来的三台汉兰达,其中一辆车牌照为辽H****1,雇佣史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车主杨某某,并用史某某的头像伪造该杨某某的身份证,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和转押协议。另两辆车牌照分别为辽H****7、辽H****1的汉兰达,雇佣李某甲冒充车主杨某某,并李某甲的头像伪造车主杨某某的身份证,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转押协议。王某甲将这三辆车在**公司的工作人员薛某某处抵押借款共计13.5万元用于王某甲个人使用和偿还利息及租车租金。2019年3月份,车辆被***租车行追回。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张心灵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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