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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11月13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4日、1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耿某某、侍某某、(均已起诉)明知刘某某(已判决)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提供闲鱼、支付宝账号供刘某某实施诈骗。后刘某某使用上述账号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位于石狮市等地的被害人王某乙等1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下同)25829元。其中刘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甲及耿某某提供的侍某某的闲鱼、支付宝账户,骗取被害人曹某某3765元,被告人王某甲及耿某某、侍某某分别从中获利540元、400元、500元。

2020年6月16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耿某某近亲属代为退赃18765元,并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耿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款,参与诈骗数额3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在审判阶段预缴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中建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05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5.被害人被骗钱款明细表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被骗时间_被害人_被诈骗金额_被害人使用的支付宝支付账号_嫌疑人使用的诈骗账号__2019.10.20_周某某_2000_1332597****_00426gzy(熊怡bbbb)__2019.10.21_王某乙_1550_1003730****_00426gzy(熊怡bbbb)__2019.10.21_王某丙_1999_1473802****_00426gzy(熊怡bbbb)__2019.10.21_万某某_4350_1818640****_00426gzy(熊怡bbbb)__2019.10.22_谭某某_4335_1371506****_00426gzy(熊怡bbbb)__2019.10.29_曹某某_3765_1818438****_爱961016951020(待先森i)__2019.11.3_苏某某_3200_1343555****_爱961016951020(待先森i)__2019.11.5_徐某某_1750_1326518****_爱961016951020(待先森i)__2019.11.6_王某丁_1380_1586080****_爱961016951020(待先森i)__2019.11.6_佘某某_1500_410122s****_爱961016951020(待先森i)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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