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小区**号楼。2003年曾因涉嫌诈骗罪,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能以花钱疏通关系将王某乙(2018年4月5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释放为由,骗取王某乙的妹妹王某丙共计人民币4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世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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