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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街**号**苑**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联合姚某某一起承包邢台市桥西区胡家营村和邢台市桥东区邢台东站附近的拆迁动员工程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现金12.7万元。立案当日王某甲已将12.7万元及两万元利息退赔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和解协议、姚某某给王某甲的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王某甲及其爸爸、妈妈的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原某某、王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摘要;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王某乙的住院病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3198****。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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