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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华宇时代鑫都广场的重庆**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上班,其工作职责包括上门为客户办理宽带、安装宽带、故障维护。王某甲在工作期间,利用其上门为客户服务之际,编造充话费返话费、找回手机号码、代买靓号等虚假理由,骗取各被害人向其转款,后将钱用于个人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可以找回手机号码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2020年9月3日,王某甲归还李某甲金共计人民币2500元。

3.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可以帮忙购买靓号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200元。

5.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2020年9月5日,王某甲归还曹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8.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隆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2020年9月3日,王某甲归还隆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9.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600元。

10.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元。2020年9月3日,王某甲归还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元。

11.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1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13.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14.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编造充话费返话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12日,重庆**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左某某代为退赔上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丁退赔左某某垫付的全部赔偿金。

2020年9月7日,被害人刘某某因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被害人赔偿明细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王某乙、李某乙、张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  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1224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389****,父亲138837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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