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盗号软件盗取来的QQ号以朋友住院急需钱而自己的微信号被限制转账为由,先向被盗QQ的好友发送虚假的已转账记录,再要求被害人转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诈骗4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盗取来的QQ号142476****,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盗取的QQ号265018****、114843****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800元。
3.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盗取的QQ号271438****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55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事后向被害人卢某某退赃人民币15500元。
4.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盗取的QQ号1617651652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
2020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虚假的转账截图、QQ聊天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笔录
5.手机电子物证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对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前进行部分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五十八页,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