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大学专科在读,学生,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联系重庆市渝北区、九龙坡区、四某乙省南部县等地的被害人,假借售卖鞋子、口罩等物,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78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号“Waimaoxiezi66” 联系被害人王某乙,假借售卖鞋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王某乙在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城**转账的人民币47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同种方式,假借售卖鞋子和借款,骗取被害人谌某某人民币69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同种方式,假借售卖鞋子等物,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20元。
2020年1月30日至2月1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无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号“waimaoxiezi66”和“zhuanzhuiphonex”售卖口罩,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8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72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0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3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现被告人王某甲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谌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98239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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