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捕前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至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锡林浩特市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诈骗王某乙34400元(已退还10000元)。
2、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锡林浩特市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诈骗郝某某6800元。
3、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锡林浩特市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诈骗龙某某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驾驶员考试大队证明、驾驶证信息、警员信息查询说明、关于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及报告、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关于开除张某某公职的报告、张某某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武某甲、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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