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10月份辞职后一直无业在家,于2014年3月份开始至今,王某甲谎称自己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家里有工程需紧急周转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诱饵,分别先后向张某某、某某某、陈某某进行借款,且王某甲一直在拆东墙补西墙,将后面借的钱一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挥霍,导致现在已无法偿还剩余借款。
经陕西华泰司法会计鉴定所陕华泰司法鉴定字(2019)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甲及张某某、某某某、陈某某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王某甲涉嫌诈骗总额4086402.44元人民币,转给被害人及信用卡还款总额为3248243.1元人民币,尚未还款金额为838159.34元。其中王某甲给张某某多支付金额为271255元人民币。王某甲尚欠某某某814000元人民币,尚欠陈某某295414.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3、微信聊天记录四册。
4、银行交易流水152页。
5、电子卷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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