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10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兰州新区**镇人民政府对兰州新区**镇**村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为多分得安置房和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购买其子王某乙与杨某某的假结婚证件,并利用假结婚证骗取兰州新区**小区安置房屋80㎡(折算人民币257600元)、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20㎡(折算补偿款12万元,属未遂)。2019年8月3日王某甲向**镇人民政府退回房屋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豆 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10132****。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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