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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3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l3日在广东省连州市丰阳公安检查站被查获,于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8日临时羁押于广东省连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8月30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为赌博欠下赌债,为偿还赌债,王某甲向被害人谭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邹某某购买废铁后谎称过后付款,王某甲将向谭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邹某某购买的废铁卖掉后将其与谭某某、李正飞、邹某某、田某某联系时使用的电话号码停止使用,致使被害人谭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邹某某联系不上王某甲而无法要回货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6日和2019年4月7日,王某甲向在兴义市**镇经营废旧金属的被害人谭某某以每吨2180元的价格分两次分别购买50.54吨、39.05吨废铁,王某甲将上述废铁拉至云南省曲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未支付谭某某货款195306.2元。

2、2019年4月6日,王某甲向在兴义市**办事处经营废旧金属的被害人田某某以每吨2100元的价格收购26.52吨废铁,王某甲将上述废铁拉至云南省曲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未支付田某某货款55692元。

3、2019年4月8日,王某甲向在兴义市**镇经营废旧金属的被害人李某甲以每吨2240元的价格收购49.52吨废铁,王某甲将上述废铁拉至云南省曲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未支付李某甲货款110924.8元。

4、2019年4月7日,王某甲向在兴义市**镇经营废旧金属的被害人邹某某以每吨2190元的价格收购48吨废铁,王某甲将上述废铁拉至云南省曲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未支付邹某某货款105120元。

综上,王某甲诈骗数额合计467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过磅单等;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韩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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