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2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村**号院**号楼**号,虚构帮助被害人吕某甲购买便宜的宝马牌X5汽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36万元。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号,以倒卖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3万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昌平区**镇**门口,以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车牌号为京F****6的红色奥迪牌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8万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园**小区门口,以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律某甲车号为京Q****6的奥迪牌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吕某甲、王某乙、唐某某、律某甲的陈述,证人吕某乙、刘某某、潘某某、苏某某、姜某某、律某乙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李海立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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