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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胡同**号“**”美甲店内,虚构可低价购买中国石化加油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女,34岁,北京市人)人民币504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2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手机一部;2.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复印件等;3.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刘某乙、冯某某、刘某丙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20年4月13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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