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44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百姓家园的出租房内通过微信添加了同住百姓家园的被害人李某甲为好友,随后二人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月13日至同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本人在绍兴经营布料生意,因做生意需要、兑换支票需要、老公盘纱加工需要资金等事实,骗取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535500元,所骗钱款均被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欠款。
2020年4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省天台县陈吉胜民宿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柯某某、屠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林某某、陶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5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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