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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道**委,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柴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BLUED”交友软件相识,后确定为同性恋人关系。因生活拮据,被告人王某甲在取得柴某某信任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编造店铺处兑需要转让费、亲属去世需要路费、车辆事故需要赔偿等各种理由欺骗柴某某给其微信转账,经查,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先后六次共骗取柴某某人民币共计14790元。此款已被王某甲挥霍。后被害人柴某某要求王某甲还钱时,王某甲将被害人微信好友删除,并拒接电话,使得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王某甲对其编造理由骗取柴某某人民币1479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暂不具备收押条件情况说明书、吉林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柴某某提供的其与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电话记录、王某甲提供的其与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照片、王某甲、柴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王某甲、王某乙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讯问光盘二张;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4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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