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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王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非法获利,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大学毕业证书,并以办理一张大学毕业证书需要3200 元左右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骗取丁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2900 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明细等;

2.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机聊天信息、转账信息;

3.被害人丁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湘  萍

20207月2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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