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22000********,汉族,大专文化,**校**,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街**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陌陌”软件和被害人杨某某聊天,二人约定在银川市金凤区**公寓卖淫嫖娼,被害人杨某某先给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支付200元定金,见面后支付嫖资8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下楼买东西为由逃离,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00元。
2.2020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探探”软件和被害人毋某某聊天,二人约定在银川市金凤区**公寓卖淫嫖娼,见面后被害人毋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支付嫖资6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下楼买东西为由逃离,骗取被害人毋某某600元。
3.2020年4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同城交友软件和被害人蒋某某聊天,二人约定在银川市金凤区**宾馆卖淫嫖娼,被害人蒋某某先给被告人王某甲微信转账24元打车费,见面又支付嫖资994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下楼拿身份证为由逃离,骗取被害人蒋某某1018元。
4.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陌陌”软件和被害人陈某某聊天,二人约定在银川市金凤区**公寓卖淫嫖娼,被害人陈某某先给被告人王某甲微信支付268元用于宾馆开房,见面后又支付嫖资8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下楼买东西为由逃离,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68元。
5.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快手”软件和被害人王某乙聊天,二人约定在银川市金凤区**公寓卖淫嫖娼,见面后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支付嫖资5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下楼买水为由逃离。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王某乙又通过快手约被告人王某甲嫖娼,二人见面后,被害人王某乙报警,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五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毋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他人财物人民币4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576954****;
2.案卷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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